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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2-07-29 10:48:46    点击::1099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住建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进一步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22号)和《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着力化解工程施工安全重大风险,有效防范和遏制工程施工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专项行动

  (一)全面“自查自纠”。所有在建项目的项目部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自查情况、企业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检查情况书面报送项目监管机构,逾期未提交的,各地要按照动态监管办法第1.2.8条予以评价记分。

  (二)全面“回头看”。各设区市住建局要在9月20日前对辖区所有县市区全覆盖检查,对前一段工作实施层级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抽查在建项目比例不少于20%。

  (三)全方位提升管理水平。各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手册内容纳入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压实安全生产关键人员责任,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四)严格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部公告2021年第214号)要求,2022年6月15日(含)后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不得在限制条件和范围内使用《目录》所列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2022年9月15日(含)后新开工的项目不得使用《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各地要结合“双随机”、日常监督巡查等,对上述事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予以记分并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二、强化危大工程管理

  (一)强化学习教育培训。各施工企业要在第三季度组织所有项目经理、安全员对住建部第37号部令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文件进行再学习再培训;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对辖区内所有三级企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的培训成效进行复核。省厅委托质安总站制作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培训课件,已通过微信群链接方式分发各地,免费提供给在建项目使用。

  (二)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即日起,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辖区内塔吊、施工电梯安拆作业环节的监督抽查力度,监理单位应严格落实现场旁站制度,现场安拆技术交底应影像留痕备查,要严查无证上岗、不按标准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拆作业、使用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未办理设备安拆告知手续等情形,坚决防止“老鼠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安拆作业。

  (三)强化隐患辨识判定。要强化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的理念,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四)强化方案编制审核。要督促指导项目参建单位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结合项目实际,分门别类编写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住建部第37号部令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未按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审核的,该整改的立即整改,该立案的坚决立案。

  (五)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编制审核或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在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相关信息,施工作业前应做好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施工过程监测和安全巡视;监理单位应结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危大工程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并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

  三、规范小散零星项目质量安全管理

  2022年12月31日前,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牵头研究建立本辖区限额以下房建市政工程监管机制,充分考虑当地具体实际情况,按照《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和《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要求,明确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监管职责,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保障限额以下房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防止“小项目,大事故”。

  四、加强疫情常态化防控

  (一)各在建项目要严格落实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和属地疫情防控有关部署要求,严把人员入口关、个人防护关、生活保障关和现场管理关,严格施工现场封闭式集中管理,不私招乱雇、不使用无健康信息的人员,落实“一人一档”制度。

  (二)各地主管部门要强化常态化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将疫情防控措施情况纳入监管部门日常“双随机”检查内容,适时开展明察暗访,对未按规定落实的,予以严肃处理。

  五、加强高温户外作业安全管控

  当前,我省进入暑期高温季节,部分地区出现阶段性40℃以上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接近或突破历史同期极值,影响安全的不确定因素增多,各地要按照《关于做好住建系统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建电〔2022〕19号)和《关于做好持续高温天气期间施工作业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闽建电〔2022〕20号)的要求,全面落实高温天气安全防范各项责任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高温天气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要求,日最高气温在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时、40℃以下时,全天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人员加班。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应搭设凉棚和饮水点,备有足够的饮用水、凉茶及清凉油、藿香正气水等防暑降温饮品及必需的药品,防止重视项目进度,忽视健康安全。

  (二)加强对油漆、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管理,防止露天高温暴晒,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加大对电气线路及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防火安全。

  六、做好防台防汛工作

  (一)沿海地区在建项目沿街塔吊要严格落实防台风措施,明确沿街塔吊、基坑工程、临山临水工棚安全管理责任人。

  (二)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沿街塔吊、基坑工程、临山临水工棚项目清单,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严格落实汛期和台风期间值班值守,密切关注气象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强降雨、台风等重点防御地区在建工地项目经理要值守项目并切实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要求,该停工的立即停工。发现或发生险情,要组织应急队伍迅速响应,在确保安全前提下,赶赴现场排查险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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